行政许可信息

鹰潭市卫计委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
   (2014-06-20 16:00:00)   来源:局防疫监督科

附件1

鹰潭市卫计委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6项)

 

项目 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市卫计委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限开展介入放射学、CT影像诊断、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8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4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16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11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市直市管医疗

机构、市区(含月湖区、龙虎山、工业园区、信江新区)

 

2

市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4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8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22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民

企业

市区(含月湖区、工业园区、信江新区)

3

市卫生局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

限市直市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4

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江西省护士注册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监督实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发证、网络建立、信息汇总等工作,受理相关政策的咨询。市、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管理、网络建立、信息汇总等工作。”

公民

限市直市管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

5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企业

 

6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及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逐级提出设置申请:(一)病床在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和临床检验中心向省卫生厅申请;(二)病床在100—300张的医疗机构及一级专科医院向地(市)卫生局申请;(三)病床在100张以下和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单位、个人

限100—3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及一级专科医院

 

附件2

鹰潭市卫生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项)

 

项目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市卫生局

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第37项: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医疗机构

 

 


附件3

鹰潭市卫生局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项)

 

项目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认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6项将“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

 

 

 

 

 

 

 

 

附件4

鹰潭市卫生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项)

 

项目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市卫 生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许可(限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事业单位、公民

 

 

 

 

 

 

附件5

鹰潭市卫生局承接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0项)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市卫生局

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事业单位

 

2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行政许可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医疗机构

 

3

市卫生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非行政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外国医师

 

4

市卫生局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非行政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外国医疗团体

 

5

市卫生局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江西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资格准入制。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开展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工作的检测点必须经过技术和条件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检测点不得开展相应工作。”

事业单位

 

6

市卫生局

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非行政许可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47号)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事业单位、企业

 

7

市卫生局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非行政许可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事业单位、企业

 

8

市卫生局

跨省义诊活动备案

 

非行政许可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11〕365号)“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

 

9

市卫生局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

 

非行政许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台医师

 

10

市卫生局

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行政许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2江西省省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委托实施的项目目录第38项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附件6

市卫生局并联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项)

项目 编码

牵头部门

实施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

1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

广告设置核准

医疗广告审查

非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广告商,企业、单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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